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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篡改信息……触目惊心的电子会计凭证加大财务风险和漏洞

发布时间:2020-10-30 10:58:46    来源:用友政务

 随着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的试点推广,逐步暴露出基层单位在应用电子会计凭证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其中直接并仅将电子会计凭证(主要是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的现象大量存在。

  由于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具有易篡改、易复制且难察觉等特点,增加了会计人员查验会计凭证的难度,一旦单位或个人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篡改信息,出现财务造假、偷逃税款等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现,严重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会计工作秩序。

  示例1:电子发票量较大,分不清哪些报了,哪些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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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2:已经报销过的发票,隔段时间再次提交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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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3:业务人员A的发票提供给业务人员B分别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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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4:截图电子发票后,对金额、明细进行修改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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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5:人为造假或商家造假,使用假电子发票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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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6:伪造电子发票打印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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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工作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并不符合会计核算关于凭证的要求,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无论是开票方打印的,还是收票方打印的)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

  《通知》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定义,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同时,《通知》强调,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并且,《通知》明确了单位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条件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与此同时,《通知》强调,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最后明确了责任约束,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对于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提供虚假原始凭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等行为,均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提供虚假的原始凭证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对单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五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低于十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负有责任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0月21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新《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最新《会计法》修订草案曝光:违规操作罚款是以前的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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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3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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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强调,《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要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实施日常监管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

  当前,越来越多的行政事业单位意识到应及时堵塞财务风险和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的各种漏洞,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真实合法,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提高单位对于电子会计凭证的识别风险的防控能力,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落实财政改革,实现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通知》要求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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